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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生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11-15 14:44:0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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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和造就更多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树立先进典型,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第三条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干部学生、优秀毕业生分学年评选。三好学生标兵在三好学生候选人中遴选产生。评选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评选条件和评审程序严格考核,宁缺勿滥。

第二章 三好学生及三好学生标兵评选

第四条 三好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积极上进;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谦虚,品行端正;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于思考,善于钻研,学风严谨,评选年度内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自觉锻炼身体;

(五)评选年度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五条 三好学生标兵除符合第四条第(一)、(二)、(三)、(四)款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且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二)学习成绩优秀,评选年度内平均成绩90分以上并获得甲等或等同于甲等的优秀学生奖学金;

(三)前一学年度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

第六条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选人数不超过全校学生总数(不含当年入学新生)的10%,三好学生标兵每学年评选人数不超过三好学生总数的5%。

第七条 三好学生由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推荐,学院评审并将名单张榜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校批准。

第八条 三好学生标兵由学生所在学院依照评选条件和学校分配的名额差额提名推荐,经学生工作处审查和学校评审小组评审后,由学校批准。

第九条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在每年1011月份进行评选。

第三章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范围:班委会、学生会成员,其他学生干部。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四条第(一)、(二)、(四)款的规定;

(二)评选年度内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

(三)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为学院、班级开展各项活动,为促进校风、班风、学风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并得到公认。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每年评选人数一般不超过全校学生总数(不含当年入学新生)的5%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在每年10-11月份进行评选。

第四章 优秀毕业生评选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积极上进;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谦虚,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思想品德表现考评优良;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大学期间考试考查课程全部合格,学习成绩优秀并居本专业前列;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身体健康。体育达标、成绩优良,或在大型文体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

(五)在校期间曾多次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

(六)在校期间在思想、学习、文体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特殊贡献,或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评选。

第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每年评选不超过当年本、专科毕业生总数的10%。

第十六条 优秀毕业生由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推荐,学院评审并将名单张榜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校批准。

第十七条 优秀毕业生在学生毕业年度的5月份以前进行评选。

第五章 奖励与表彰

第十八条 奖励与表彰形式以精神鼓励为主,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对先进个人获得者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十九条 获奖学生填写《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生先进个人审批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并在全校范围宣传报道获奖者先进事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生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韩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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