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 “要加强对经济困难大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经济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的指示精神,加强对我校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与指导,使我校的勤工助学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勤工助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三条 中心归口学生工作处领导,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与指导本学院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条件成熟时可成立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
第四条 中心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贫困生服务”,帮助学生解决生活上的困难,在此基础上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 中心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学校制定的有关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负责联系勤工助学工作岗位,发布校内外各类勤工助学工作岗位信息;管理学校勤工助学基金及核发勤工助学工作酬金;指导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审核学院申报的勤工助学工作岗位;负责检查、考核各学院勤工助学活动开展的情况。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指以学校、学院为中介,在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在校内外开展有偿科教、咨询、劳务等服务。
第二章 贫困生的确定
第七条 我校贫困生的界定:
1、来自西部未开发地区和革命老区等贫困边远地区,经济落后、人民生活水平相对低下的农村学生。
2、父母所得收入无法支付学费的在校学生。此类学生需提交家中各成员的详细生活资料,如:父母的各项收入,家中平时日常消费经额等,并由所属乡村或街道单位核实盖章方为有效。
3、由于家庭变异、丧父或丧母的学生。此类学生应以其经济承担人的实际经济收入为评定标准,由经济承担人所在相关单位对其经济状况核实盖章方为有效。
4、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的学生。
第八条 新生入学之际,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凭原所在乡村居委会或城镇街道办事处批复的家庭经济状况审核资料,向所在学院提交贫困生申请资格。经学生所在学院复查核实后将其最终信息录入我校贫困生信息系统,并建立贫困生档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贫困生资格:
1、吸烟、酗酒、大吃大喝和浪费粮食的;
2、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
3、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条 各学院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一次重新核实调查。发现其家庭经济情况有较大好转的,将取消其贫困生资格。
第三章 岗位与报酬
第十一条 学校勤工助学中心及各学院应多开渠道,与校内外各单位广泛联系,积极创造条件,开辟勤工助学岗位,为更多的贫困生创造和提供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机会。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固定的勤工助学岗位是指相对长期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每学期初由用工单位申请,经审定设立。临时岗位是指学生临时参加的劳动岗位,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
2、凡学校各单位需要临时工且工作适合于学生参与的,应尽量设置为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3、学校的教学、教辅、科研、产业以及生活服务、治安保卫等长期性工作,如适合学生参与的,应尽可能考虑设置为勤工助学岗位。这类岗位包括:助教、助管岗位,文化娱乐活动管理、服务岗位,生产实践岗位,后勤管理服务岗位。经营性单位如需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酬金由该单位自行支付。
4、有条件的学院可成立校外的勤工助学基地,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相对长期岗位。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用于支付学生在校内勤工助学的劳酬。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劳酬发放标准如下:
1、勤工助学报酬,根据工作时间、性质可按小时计酬或按月计酬;按小时计酬,每工时的报酬为3元标准;按月计酬,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寒、暑假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