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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东湖分校考场规则

作者:本站 来源:学生工作处 日期:2006-4-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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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考场规则
    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促进教学质量提高的重要手段。为了保证考试正常进行,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考试环境,特制定本规则。
    一、考试时间、地点
    学校所有课程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由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统一安排,各学院、各专业应严格按学校下发的《考试日程安排表》组织考试,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调换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
    二、监考人员
    所有考试原则上由主讲教师任主考。考生30人及以下的考场,安排1人监考;30-80人的考场,应有2人监考;80-120人的考场,须有3人以上监考。监考人员由教务处或学院安排。
    三、监考人员职责
    1.监考人员应在考前作好考试的一切准备工作,按监考要求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开考前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引导学生将书包、讲义、笔记等物品放在指定地方,检查学生隔位就座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并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
    2.监考人员应熟悉学校有关考试纪律并严格执行,在考试过程中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任何事情,不看书看报,不聚集聊天,不准使用无线通讯工具,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做试题,不得给学生暗示答案。
    3.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拒绝接受监考人员管理的考生,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令其退出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入场,以旷考论处。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终止其答卷,没收试卷和作弊物证,令其退出考场。认真核对考生、学生证和试卷姓名,如有不符,应当即查实以代考论处。
    4.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考卷。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缺考、违纪、作弊的考生及主要情节应有明确记载和认定,并及时送交教务处或学院。
    5.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教师教学纪律和监考职责,若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擅离职守,或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根据《武汉大学东湖分校考试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四、考试纪律
    1.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隔位就座;将学生证(或准考证)放在桌面备查,无学生证者不予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2.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并在考试结束时一齐收回。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整理清楚,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试题及答卷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3.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等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BP机、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原则上不能带入考场,已带入的,要关闭电源放入书包统一保管或上交监考人员。如在考试中违反上述规则或发现使用上述电器者,按违纪甚至作弊处理。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但不许使用有记忆贮存功能的计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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