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适用。 第三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统称违纪)行为的,按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生违纪,应当根据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影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12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结束留校察看期;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提前结束留校察看期(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对察看期满经教育不改者或察看期间又违纪应当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三)有立功表现者; (四)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造成的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者。 第九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 (二)一人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者; (四)在重要活动中违纪者; (五)违纪群体为首者; (六)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七)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造成的后果等可以从重处分者。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1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