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相关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户籍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学校不退还退学学生已按规定缴纳的学费; (三)学校发给退学证明。未办理退学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学校不发给退学证明; (四)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校内各种关系。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部门按规定劝其离校。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按《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经学生书面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后可以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毕业当学年的三月份办理有关手续。 在规定的学制内不能毕业的学生,可以延长学习年限,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于毕业当学年的三月份向学院申请,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没有达到毕业规定的学分,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在离校后两年内向教务处申请返校重修不合格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三十二条 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学年,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办学形式, 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四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开始施行。原《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武大分校字(2005)29号,2005年9月1日颁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