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入学报到期限之前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研究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应当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持学生证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本人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学院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延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标准交纳学费和住宿费,并凭缴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所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程和其它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生可根据毕业要求以及自己的能力和志趣爱好选修并参加考核。 第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课程考核的方式(开卷、闭卷、口试或写论文等)由主讲教师与学院商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