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人才培养 - 规章制度 - 正文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6-4-6 点击:
【字号:  】【打印: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双击滚动】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子退学的;

本新闻共6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4  5  6  

责任编辑:周瑜
技术支持:校宣传处网络宣传制作中心 电子信箱:dh_webmaster@163.com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正汤北路1号 邮政编码:430212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 Donghu College,Wuhan University 版权所有 2004-2007 鄂ICP备050157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