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固定的勤工助学岗位是指相对长期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每学期初由用工单位申请,经审定设立。临时岗位是指学生临时参加的劳动岗位,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 2、凡学校各单位需要临时工且工作适合于学生参与的,应尽量设置为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3、学校的教学、教辅、科研、产业以及生活服务、治安保卫等长期性工作,如适合学生参与的,应尽可能考虑设置为勤工助学岗位。这类岗位包括:助教、助管岗位,文化娱乐活动管理、服务岗位,生产实践岗位,后勤管理服务岗位。经营性单位如需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酬金由该单位自行支付; 4、有条件的学院可成立校外的勤工助学基地,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相对长期岗位。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用于支付学生在校内勤工助学的劳酬。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劳酬发放标准如下: 1、勤工助学报酬,根据工作时间、性质可按小时计酬或按月计酬;按小时计酬,每工时的报酬为3元标准;按月计酬,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寒、暑假除外); 2、报酬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可上下浮动,浮动范围主要是以劳动类型、时间、强度及学生的劳动态度和工作质量等作参考,报酬标准的确定必须由勤工助学中心集体决定,禁止个人决定。 第四章 活动组织及管理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勤工助学活动正常开展,保护学生权益,必须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凡自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贫困学生,应提交申请,每位学生只能申请一个勤工助学岗位,经学院核实后到学校勤工助学中心登记。 第十五条 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校内各用工单位如需设立固定勤工助学岗位,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在每学期开学初30个工作日内向校勤工助学中心提出岗位设置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设为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岗位的设置:用工单位需提前一周向校勤工助学中心申请。若岗位设置未获校勤工助学中心审批同意,酬金由用工部门自理。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录用学生的流程:勤工助学中心根据用工信息和用人指标,向用工单位推荐勤工助学的学生;用工单位与推荐的学生实行双向选择;用工单位办理录用手续后,将录用名单及时反馈勤工助学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中心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应坚持“三公开”的原则,即岗位公开、用人公开、报酬公开。 第十八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生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学生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等岗前培训,不得组织学生从事高空作业及有严重污染、辐射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的特殊行业劳动,确保学生安全。 第二十条 未经学校勤工助学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在校内张贴广告招聘学生,进行各项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认真做好学生的考勤,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勤工助学中心通报。中心将根据学生在勤工助学中的表现,按核定的标准发放酬金。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勤工助学岗位要求者应立即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