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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生健康平安保险管理办法

作者:本站 来源:学生工作处 日期:2006-4-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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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生健康平安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校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减轻学生在上学期间因病、因伤住院而增加的经济负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能得到及时补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校学习的各类学生,均可自愿参加健康平安保险。
    第三条  保险公司委托学校集体办理投保手续,收取保险费,签发保险凭证。
    第四条  本保险包含两个保险责任范围:
    (一)学生平安保险,每人每年保险金额伍仟元;
    (二)住院医疗保险,每人每年保险金额六万元。
    第五条  被保险人每学年缴纳保险费叁拾元,按不同学制一次交清。
    第六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给付保险金伍仟元,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致永久性残废,保险公司按照《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修订办法》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致残,累计给付以伍仟元为限,达到限额时,平安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致永久性残疾,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付平安保险金,如尚未达到限额,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同一原因死亡,保险公司按照限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只给付其差额,平安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四)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不包括观察室、家庭病床)所支付的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输液(氧、血)费、注射费、床位费、药费(按照武汉市公费医疗费用报销范围的有关规定),以及患恶性肿瘤出院后,在保险有效期内继续治疗的费用,但不包括挂号费、膳食费、护理费、陪护费等自费项目。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医疗,累计给付金额以六万元为限。达到限额时,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五)保险公司赔付学生的保险金按学校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自杀、犯罪行为、欺诈行为;
    (二)酗酒、打架、斗殴;
    (三)因疾病所致死亡或残废以及身体机能的丧失。
    第八条  对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
    (一)被保险人未在规定的医疗单位住院治疗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要求医疗单位进行不合理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三)因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伤害而引起的住院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四)被保险人参与违法活动,造成伤残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被保险人因矫型手术或美容所支付的各种费用;
    (六)先天性残疾的康复和治疗费用;
    (七)入学前有既往病史者,有先天性疾病者,不在赔付范围内。
    第九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属于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时,被保险人应通过学校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给付保险金,并须提供下列单证:
    (一)学校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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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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