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应予退学,由其家长负责领回。学生及家长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二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应回其家长所在地,由当地民政、劳动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三十三条 因病死亡或责任不应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的学生,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用于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凡是事故责任应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五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将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加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给予纪律处分按照《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由学校处理的,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可向公安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对申诉答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武大分校学字(2005)25号,2005年9月26日颁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