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学生不得私接电源、电线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违者一经发现,学校管理人员应及时拆除并没收违章使用的电器设备; (四)不得在学生公寓(宿舍)内焚烧物品,不得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禁止乱扔烟头和燃放烟花爆竹; (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晚归者应如实向公寓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履行登记手续,必要时应出示证件; (六)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寝室内不存放大额现金,银行卡应设置密码并与本人身份证分开保管; (七)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寝室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缩小不良影响,并及时向学校学生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处理。学校有关部门和在现场的师生员工应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办理人身保险,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及过错程度,可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重大损失事故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保护现场,同时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 事故发生后需向公安机关报告或需由公安机关处理的,保卫处等部门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协助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经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并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殉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学校将追究有关领导、当事人的责任,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在校外租房居住而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有关学院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及时通知学生家长。超过15天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由学院上报教务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假期离校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内正常学习、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可抗力而造成的学生人身或财产事故,学校应该视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