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学生心理卫生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要通过心理卫生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使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把因心理障碍引发的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建立和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全校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校园实行门卫制度,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章、证件。师生员工在执行公务时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或要求其出示证件。对不能说明情况的可疑人员,保卫部门应责令其离开学校或送交公安机关审查。对进入学生公寓(宿舍)的校外人员,应要求其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对不能说明情况又拒不登记的,应拒绝其进入学生公寓(宿舍)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禁止学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它危险品,禁止制贩、吸食毒品,自觉维护消防及其它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 第十九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它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 (三)在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四)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 (五)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法规、规定,不参与并谨防网上犯罪。 第二十条 学生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并必须有教师或学校学生管理人员在场。组织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制定安全预案,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学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组织者必须自觉服从学校的安全审查。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公寓(宿舍)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一)学生不得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不得私配、转借寝室钥匙;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禁止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