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明确责任、管教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对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本条例是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规范。学生指在校注册学习并取得学籍的本、专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保卫工作、后勤工作的校领导任负责人,成员由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教务处、后勤处、校团委等部门及组织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全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研究决定学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是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也是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学生工作处侧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行为管理和办理学生人身保险,并参与学生安全事故处理。保卫处侧重进行校园安全防范、设施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参与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九条 学院是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条 全校各有关单位要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和职能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适时开展。从学生入学至毕业,各学院每学期开学期初和学期末要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对学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活动。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节假日中要以适当的方式,持之以恒地对学生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的教育,使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学生应自觉学习安全防范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