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人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二)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换届及时; (三)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活动有记录; (四)积极开展活动,内容丰富,有影响、有实效; (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 为发挥骨干团体作用,创建精品团体,校团委将对评比产生的优秀团体在工作中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不合格团体,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对主要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团体性质、章程不符; (二)财务管理混乱; (三)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四)团体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五)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处理: (一)团体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团体执行机构知道或应该知道团体成员利用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团体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进行整顿后仍不合要求的; (五)团体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 (六)团体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武大分校学字(2005)26号,2005年9月26日颁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