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学生团体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团体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校团委负责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书。检查期间,学生团体不得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团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团体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批准后1周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团体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校团委负责对学生团体行使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学生团体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及档案管理工作; (二)对学生团体拟聘请的业务指导单位和业务指导老师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学生团体开展的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进行审批; (四)定期召开团体负责人会议,并听取团体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汇报; (五)学生团体的财务检查。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团体举办下列活动,必需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由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一)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活动以及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联合举办的活动; (二)外籍教师或留学生参加,或其他外国人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 (三)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 (四)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五)以团体名义在校外场所开展的活动。 第四十条 学生团体向校团委提出活动申请时,必需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及经费预算等。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团体组织全校性的活动必须体现团体宗旨,经校团委审批后在课余时间开展。 第四十二条 学生团体不得私自刻制公章,经审批后方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团体成员证由各团体统一印制。成员证仅作证实成员身份之用,不具备其它效力。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团体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团体身份,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团体出版内部刊物须事先经校团委同意后,报请校团委审批备案,由校团委负责刊物出版审查,并报学校宣传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团体凡申请网站域名的,须经校团委审批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四十七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团体,校团委将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者暂停该团体活动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学生团体的奖惩 第四十八条 校团委每学年将对学生团体进行评比,评选出年度优秀学生团体及团体活动积极分子若干予以表彰。优秀学生团体的评比条件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