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已在其他团体担任负责工作的; (五)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团体负责人的。 第四章 学生团体成员的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团体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团体,团体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团体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团体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咨询。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有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团体成员有权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团体成员应当接受所属团体的定期注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团体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团体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团体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团体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团体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对团体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 第五章 学生团体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团体为了筹措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可在每学期初向成员收取会费。会费最高额度每年度不得超过20元/人。除收取会费外,不得再向成员收取其他费用。如确实需要,则须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团体的财务应由该团体负责人之外的专人专门管理,使用经费时,须经使用人、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条 学生团体的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记帐,帐目分明,并保留原始凭证。校团委将定期进行账目检查。对于学生团体帐目混乱不清者,校团委将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团体整顿期间须停止一切其它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团体的财产,亦不得在团体成员中分配。学生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校团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以及资助者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团体成员公开。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团体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校团委的监督。学生团体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校团委负责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六章 学生团体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团体的备案事项(如团体负责人、团体章程等)需要变更的,应在一周内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终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