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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生团体管理办法

作者:本站 来源:学生工作处 日期:2006-4-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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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团体的终止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二条  校团委自收到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周内,就能否开展筹备工作做出答复。经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30日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团体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团体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条  筹备期结束,校团委应当于2周内作出是否同意批准团体成立的决定。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正式成立的学生团体,负责人应当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备材料,第一任组织机构成员名单;
    (二)正式章程;
    (三)团体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团体不予成立:
    (一)团体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筹备期限已满,参加团体的人数未超过30人的;
    (六)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第三章  学生团体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学生团体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学生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学生团体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校团委审查、备案。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团体负责人;
    (二)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团体重大活动事项;
    (四)修改团体章程;
    (五)监督团体财务活动。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团体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九条  团体执行机构是成员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团体日常事务的机构。执行机构由团体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主要指团体正、副会长。学生团体负责人由本团体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审批。
    学生团体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团体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有一门或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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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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