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团体的终止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二条 校团委自收到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周内,就能否开展筹备工作做出答复。经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30日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团体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团体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条 筹备期结束,校团委应当于2周内作出是否同意批准团体成立的决定。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正式成立的学生团体,负责人应当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备材料,第一任组织机构成员名单; (二)正式章程; (三)团体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团体不予成立: (一)团体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筹备期限已满,参加团体的人数未超过30人的; (六)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第三章 学生团体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学生团体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学生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学生团体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校团委审查、备案。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团体负责人; (二)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团体重大活动事项; (四)修改团体章程; (五)监督团体财务活动。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团体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九条 团体执行机构是成员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团体日常事务的机构。执行机构由团体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主要指团体正、副会长。学生团体负责人由本团体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审批。 学生团体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团体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有一门或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