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生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生团体(以下简称学生团体)的管理,推动学生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团体,是指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生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和爱好,自愿组成,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业余群众性学生组织。共青团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受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党委和行政的委托,在学校各职能部门的配合、支持下,承担对学生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团体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必须遵守武汉大学东湖分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生团体成员必须是具有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五条 学生团体的基本任务是: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的需要,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充分体现学生团体的思想教育功能、凝聚功能、培养功能、示范功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六条 学生团体的活动经费来源为上级部门拨款、成员缴纳的会费以及接受奖励或赠予等。学生团体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 第七条 学生团体由校团委具体负责注册登记、监督、考核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 第八条 学生团体的成立由校团委审批。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团体,属非法团体,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九条 成立学生团体,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该团体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业务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其中,业务指导单位须是学校内机构;指导老师须是校内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正式员工; (四)有明确、规范的章程。 第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团体,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学生团体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团体名称。学生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二)成立宗旨; (三)活动范围及活动方式; (四)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