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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生团体管理办法

作者:本站 来源:学生工作处 日期:2006-4-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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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生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生团体(以下简称学生团体)的管理,推动学生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团体,是指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生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和爱好,自愿组成,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业余群众性学生组织。共青团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受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党委和行政的委托,在学校各职能部门的配合、支持下,承担对学生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团体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必须遵守武汉大学东湖分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生团体成员必须是具有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五条  学生团体的基本任务是: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的需要,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充分体现学生团体的思想教育功能、凝聚功能、培养功能、示范功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六条  学生团体的活动经费来源为上级部门拨款、成员缴纳的会费以及接受奖励或赠予等。学生团体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
    第七条  学生团体由校团委具体负责注册登记、监督、考核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
    第八条  学生团体的成立由校团委审批。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团体,属非法团体,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九条  成立学生团体,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该团体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业务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其中,业务指导单位须是学校内机构;指导老师须是校内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正式员工;
    (四)有明确、规范的章程。
    第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团体,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学生团体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团体名称。学生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二)成立宗旨;
    (三)活动范围及活动方式;
    (四)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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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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