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生奖学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造就优秀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 第三条 凡我校在册在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评奖年度无下列情况之一者,有资格申报评选奖学金。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二)退学试读的; (三)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必修课不及格的; (五)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具备申报资格的情况。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创新能力、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不得轮流或平均发放。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是由学校设立的用于鼓励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学生的奖学金。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甲等奖学金、乙等奖学金、丙等奖学金。比例分别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5%、8%,奖金分别为每人每年人民币2000元、1500元、1000元。 第七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思想积极上进;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评奖年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道德品质优良;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评奖年度无必修课不及格; (四)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自觉锻炼身体; (五)综合考评优良,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八条 学校制定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评定。根据考评结果和奖励比例或名额确定奖学金获奖人选。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由辅导员(导师、班主任)、团支部和班委会干部、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小组进行核查,确定初选名单,由辅导员(导师、班主任)签名后,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 (二)经学院审核后张榜公布,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正式名单,报送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