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教师职务晋升聘任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请将部门或个人修改意见(建议)反馈至组织人事处人事科。截止时间:2005年11月25日。
组织人事处 2005年11月14日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教师职务晋升聘任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教师职务晋升聘任工作,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流动有序的教师队伍,激励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在教师职务晋升聘任工作中,坚持严格标准、综合考核、不拘一格、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教师职务晋升聘任工作中,坚持德才兼备的正确导向,引导我校教师忠于职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增强职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注重工作实绩。要在全面考核教师的思想政治及工作表现、业务水平的基础上,突出考核其任职期间的工作实绩。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各级职务的教师,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身体素质和职业道德,学风端正,工作努力,团结协作。任现职期间能完成每年规定的教学任务,近3年内年度考核在称职及以上。教师岗位考核优秀者在同等条件下申报高一级职务时可优先考虑。
第五条 能够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外语教师需掌握第二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申报者需参加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应的外国语水平考试。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免试外国语:
(一)获得博士学位申报高级职务者或获得硕士学位申报中级职务者。
(二)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合格(3年内有效)申报中级职务者。
(三)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出国外语考试者(3年内有效)或在国外留学、进修并取得学位者。
第三章 教师职务的岗位设置及任职条件
第六条 教师职务的岗位设置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助教为初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副教授、教授为高级职务。
第七条 聘任对象为学校从事学校教学的专任教师。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教学工作量的统计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担任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可适当低于额定要求;兼任院长、系主任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相应要求的1/2。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应聘助教:硕士研究生毕业获硕士学位后,工作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助教;本科毕业获学士学位后工作1年经考核合格。
(二)应聘讲师:硕士研究生毕业获硕士学位后任助教1年以上;本科毕业获学士学位后任助教职务4年以上。
(三)应聘副教授:博士研究生毕业获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中级职务工作1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获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且任讲师职务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获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且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
(四)应聘教授:博士研究生毕业获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且任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获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6年以上,且任副教授职务4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获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且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第十条 应聘助教者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公共外语四级以上或相应水平(须提供证书)。
(二)承担一门课程的辅导工作,协助中高级职务教师指导大学生毕业论文,参加学科组或课题组开展的学术讨论和研究工作,年均教学工作量80学时以上;连续教学质量良好以上。
第十一条 申报讲师者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承担一门以上课程的辅导或主讲任务,协助中高级职务教师指导大学生毕业论文,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80学时。连续教学质量良好以上。
(二)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及相关领域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教学论文2篇以上,或参加编写学术著作或其他教学参考书1部。
第十二条 申报副教授者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具有履行副教授职责的能力,对本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独立的研究能力,有明确的科学研究方向。任现职以来的教学(近3年)、科研方面需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系统、完整地独立主讲过一门本科生课程,教学效果优良,且在正式出版期刊上发表教学论文1篇或主持、参加过校级及以上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须提供相关证明)。
2.独立指导过一届本科生毕业论文;在教学方法上有公认的改革成效,获得过校级教学质量奖或教学改革单项奖以上奖励。
3.教师教学工作量年均180学时以上。教学成绩突出,学生教学质量评分位于所在院系前列,参与本学科主干课程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申报教授者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具有履行教授职责的能力,对本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独立的研究能力,并且任现职以来的教学(近5年)、科研方面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工作量年均240学时以上。教学成绩突出,负责本学科主干课程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2.文科教师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及相关领域核心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3篇。
其他学科从事应用基础性研究的教师应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及相关领域核心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2篇。
在教学科研领域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成就。
第十四条 学术论文均指第一作者或文中注明为执笔人,学术著作(含译著)均指前2名或正副主编,且本人执笔字数一般不少于6万字(申报教授应不少于12万字)。
第十五条 鉴定成果和专利指本人排名前3名,品种指本人排名前5名。
第十六条 在各级职务申报条件中,一级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和核心期刊的要求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颁布的目录执行;论文被学校认定的重要文摘摘录(论点摘要不足规定字数除外)可视同相应级别刊物,但不能重复计算;由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的省部级出版社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可等同于核心期刊论文;正式出版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中收录的论文等同于核心期刊论文, SCI、EI等收录要有收录证明。
第十七条 思想政治教育系列评审条件除教学工作量要求外,其他条件参照研究系列评审条件执行。
第十八条 转评职称原则上应在新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方可申报转评,同级职称转评时可免试外语。
第十九条 对从教育系统内聘入我校的人员,其取得的任职资格继续有效。对从教育系统外聘入我校的人员,一般需在新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表明能履行相应职责,报送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委员会评审认定其任职资格。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教师职务晋升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成员若干名,其中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二十一条 校评委会成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当年申报职务的应采取回避制度,一般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校评委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学校组织人事处,其职责是制订和完善学校教师职务晋升聘任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学校教师职务晋升聘任工作,负责对教师职务的申报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查,受理有关教师职务晋升聘任工作的咨询、申诉等事务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正常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由个人经过所在系或教研室向学院(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要填写有关表格,提供本人任现职以来的教学科研工作情况及公开发表的成果原件。个人申报表应在规定时限内上交,逾期不予受理。
(二)材料展示。学科组评审前公开展示申报人的成果材料。
(三)资格审查与推荐。由院系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考核,并将申报人材料送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向学科组进行等额或差额推荐。
(四) 学校评审。校评委会进行差额评审,经实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学校无评审权的学科,校评委会按已定职数等额或差额确定向省相应系列评委会推荐人选。
(五)评审结果公示。学校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果公示。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在职务晋升聘任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受理晋升职务的申请;已被评审通过高一级职务资格的,学校将撤销其相应职务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经查实本人所有申报材料中确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科研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评审组织成员等行为者;
(二)散布不正当言论,影响很坏,经过教育仍不改正者。
(三)因道德品质或其他方面犯严重错误,或屡犯错误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四)拒绝承担组织分配的工作或对本职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影响者。
(五)工作严重失职或有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教学事故者。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政策和党纪,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有其他违背职业道德或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的行为者。
(八)符合教学工作考核一票否决条件者。
(九)符合国家、学校规定不能晋升上一级教师职务条件者和其他不适合申报教师职务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